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规范学校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有效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2008〕11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长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长办发〔201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高等教育法》和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人事运行机制;贯彻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达到促进教育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的结构优化,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条 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适用范围为学校在职正式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未经正式办理入职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方案的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坚持“总量控制、微观放权、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长事岗设准(〔2016〕66号)文件规定,我校人员编制为472个。
第六条 编制分类
(一)固定编制
固定编制:是指学校为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部门完成所承担的基本工作任务而配置的基本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又分为教师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两大类。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实验技术、实习指导、图书资料、期刊编辑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人员编制,主要包含专任教师编制、教辅人员编制。
2.管理人员编制:指在学校机关、院(部)从事党务、行政管理的人员编制。
(二)机动编制
机动编制:一是指随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变化而重新调剂的编制;二是指学校为适应办学规模扩大、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引进和培养需要而储备的编制。预留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引进紧缺型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编制核定
(一)编制核定的分工
各类人员的编制核定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核定。
1.教师编制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部)核定;
2.管理人员编制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组织统战部核定。
(二)编制的分配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规定及我校具体实际情况,全校编制切块分配如下:专任教师编制占65%,教辅人员编制占15%,管理人员编制占17%,机动编制占3%。
第八条 编制管理
(一)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变化和事业发展实际,定期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和及时调整各部门的编制结构。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二级学院(部)有权配置本部门的人员编制,但管理人员编制不得挤占教师编制。
(三)学校提倡和鼓励充分利用校外的兼职教师资源。缺编单位可柔性聘请其他高等学校教授、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技能人才或返聘退休教师等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聘请兼职教师的相关经费由学校开支。
(四)超编单位原则上不新进人员,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经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是否聘任:
1.学科建设所需配置的高层次人才;
2.筹建和新建学科专业所需配置的人员;
3.改善学缘关系,优化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结构及梯队建设所需配置人员;
4.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急需配置的其它特殊专业人员;
5.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
(五)新设立机构的编制由人事处校内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校外调研后报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批准。
(六)经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的编制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属需要调整时,由相关部门报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重点扶持。
(二)留有余地、有利发展。
(三)突出重点、分层管理。
(四)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条 岗位总量及类别
(一)岗位总量。根据长事岗设准(〔2016〕66号)文件规定,我校岗位总量为681个,主体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类别比例。学校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占8%,专业技术岗位占87%,工勤技能岗位占5%。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均按上级相关文件设定。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一条 岗位的聘任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
1.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参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3)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4)高等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参照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聘用组织
(一)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用有关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统部、人事处。
(二)各处室、二级学院(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各类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
2.个人申报。
3.资格审查。
4.述职评议。
5.聘前公示。
6.结果审定
7.签约上岗。
第十四条 各类岗位聘期均为三年。
第十五条 聘后考核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或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按照学校的相关考核办法实施。
(三)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全过程监督聘用。
第五章 有关问题说明
第十七条 有关问题说明:
1.新聘人员只能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级别。
2.经学校批准国内外访学、进修等人员,在批准的进修期内的,可应聘各级岗位。逾期未回校工作者,学校不再保留岗位,聘用结果自动失效。
3.身份状态为不在岗人员(含待岗、长病假、提前离岗、长期出国未归等),按原国家工资执行系列进行一次性认定,保留原来待遇不变,不在岗期间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进行岗位升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编制和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