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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2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严格考勤与请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设优良校风,形成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及返聘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勤是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按规定的时间出勤或者缺勤的记载。本规定的请假是指各类与个人相关的休假,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哺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考勤与请假、续假、登记、审批及销假制度,加强劳动纪律;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勤工作,狠抓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制度。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对象

学校在职在岗所有教职工和经学校同意的返聘人员。

第六条  考勤类型

(一)正常出勤;

(二)迟到;

(三)早退;

(四)病假;

(五)事假;

(六)探亲假;

(七)产、哺育假;

(八)婚、丧假;

(九)工伤假。

第七条  考勤范围

学校校历、周历和教育教学日程安排的工作时间及学校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活动等时间,均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教职工均应按时到岗上班,学校对教职工上、下班情况实行考勤。

(一)日常考勤

行政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工勤人员、新进教师(第一年)等实行每周五天坐班制,日常考勤按每周五天工作时间执行;专任教师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日常考勤按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考勤

学校教职工大会,除经学校批准的到外地学习、开会、公差或者上课的教师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顶岗人员外,所有教职工必须参加会议。

学校专题会议,会务要求的相关人员必须参加。

部门教职工大会和部门专题会议,对本部门人员的要求可以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学习、活动考勤

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党团活动、工会活动、其他业务活动,一律由组织学习活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报人事处。请假者需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由组织部门的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考勤的时间标准

(一)上、下班考勤时间标准:按各校区的作息时间规定执行。

(二)上、下课考勤时间标准:按照教务处制定的上、下课作息时间规定执行。

(三)会议、学习、活动考勤时间标准:以会议、学习、活动开始和宣布结束时间为考勤标准。

(四)请假时间标准:以请假者申请请假之日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相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之日算起,根据相关政策批准的请假时间止。

第九条  考勤机构

(一)学校实行学校、二级部门两级考勤责任制。学校考勤归口人事处管理;各部门的考勤由部门的分管领导负责。

(二)全校性会议、学习、活动考勤:由人事处及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三)部门考勤: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详细记载本部门出勤情况,于每月2日将上个月的考勤结果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四)考勤人员:各部门的考勤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日常工作。

第十条  考勤管理

(一)考勤登记、统计、上报:由指定的专人负责考勤的登记、统计和上报。

(二)考勤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室、人事处将对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做好抽查记录,每学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并作为学校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三)考勤处理: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绩效30元。病假、事假等考勤及旷工处理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教师上课发生的教学事故、差错等按照《学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请假要求与请假期限申请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但必须凭市级以上医院(急诊例外)诊断证明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好病假手续。凡请病假一周(五个工作日,含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必须附上病历本和市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凡请假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除了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等;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还需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验报告单等。

第十二条  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请假单。

1.个人提出请假申请;

2.将请假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3.按学校请假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报人事处备案。

(二)审批权限

1.请病假一天,本人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两天,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2天以上5天以内,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病假5天以上(含5天),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查签字,报校长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休病期间待遇与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休病期间待遇如下:

1.全年请病假(不含公休日)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每天扣绩效工资30元。

2.全年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少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每超过一天扣绩效工资50元。(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结算单确定,否则按事假处理)

3.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其标准的90%发给,停发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其标准的90%发给,停发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需向上级申请办理病休,执行病休期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其标准的80%发放,停发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其标准的80%发放,停发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因公(工)受伤的在职人员在治疗期间,其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所在单位同职务(职称)同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

(二)休病期间相关规定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坚持上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职工病假,须凭市级及以上医院签发病假证明;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学校,回校后必须凭当地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4.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请长病假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特殊病种,学校才能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长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需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部门认定后,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上岗。

5.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免除病假待遇,并进行批评教育。

6.新进人员病休超过两个月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7.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且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工〉致伤,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除外)。

8.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因为疾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办理病退。

第十四条  续假与销假

(一)续假要求:教职工病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需按续假时间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要求:教职工病假期满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病假材料,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请假要求与请假类型

(一)请假要求: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公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事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类型(私假、公假)

1.私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事先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2.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者学校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第十六条  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请假单。

1.个人提出请假申请;

2.将请假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3.按学校请假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报人事处备案。

(二)批准权限

1.领导干部  

校领导正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校领导副职:经书记、校长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中层干部正职:请假1天内,本人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的行政正职干部报校长批准,党委部门及党政干部正职报党委书记批准;中层正职离长外出超过2天(含2天)的须报书记、校长批准。所有请假都需报人事处备案。

中层干部副职:请假2天内(含2天),本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含3天)的行政部门副职报校长批准,党委部门及党务干部副职报党委书记批准。所有请假都需报人事处备案。

2.一般教职工

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本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含两天),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2天以上5天以内,本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5天以上(含5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审批。所有请假都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请假期间待遇与相关规定

(一)请假期间待遇

1.私假:教职工全年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每天扣当月绩效工资50元。全年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2.公假(含学习、培训):根据文件或通知的时间,假期到期后返校上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重新办理续假手续,到期未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期间相关规定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年内事假(私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续假与销假

(一)续假要求:教职工事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需提供相应请假材料,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要求:教职工事假期满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九条  请假要求与请假类型

(一)请假要求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报销往返车、船费),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经批准均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以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可续假一次,但合计假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审批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时既要考虑对出国研究生的照顾,又要考虑国内工作安排的需要。配偶为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教职工不享受出国探亲的待遇。

(二)请假类型

1.国内探亲;

2.出国探亲。

第二十条  请假程序与批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请假单。

1.个人提出请假申请;

2.将请假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3.按学校请假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报人事处备案。

(二)批准程序:本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间待遇与相关规定

(一)请假期间待遇

1.国内探亲

(1)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不含出国探亲),探亲假期发给全额工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报销按财事字〔1981〕第113号文件规定办理,凭单据经人事处审查签字,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2)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特殊情况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2.出国探亲

经批准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的出国探亲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前三个月基本工资照发,停发绩效工资,后三个月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从第七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作自动离职处理。

3.关于职工探亲其他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请假期间相关规定

1.教职工需要请探亲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报销的路费,仅限于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

4.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教职工的配偶同居在同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探亲路费必须逐级签署意见之后,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续假与销假

(一)续假要求:教职工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的,需提供相应请假材料,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销假要求:教职工假期满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寒、暑假期除外)。

 

第六章  产、哺育假

第二十三条  请假要求与请假类型

(一)请假要求

1.教职工请产、哺育假,需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医院开出的小孩出生证明。

2.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请假手续,可提前委托他人来校办理请假手续。

3.请假手续办理时间不能晚于婴儿出生后一周。

(二)请假类型

1.产假;

2.哺育假;

3.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  请假程序与批准程序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请假单。

1.个人提出请假申请;

2.将请假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3.按学校请假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报人事处备案。

(二)批准程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请假期间待遇与相关规定

(一)请假期间相关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2.哺育假: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育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育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二)请假期间相关规定

1.教职工需要请产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请产假需持医院相关证明、小孩出生证、剖腹产证明等。

4.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假:①怀孕时间未满4个月的,休息15天;②怀孕时间满四个月的,休息42天。

第二十六条  续假与销假

(一)续假要求: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假。如需续假,需提供相应请假材料,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间作事假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原因,经医院开据证明后可以请哺育假。

(二)销假要求:教职工假期满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包括寒、暑假)。

 

第七章  婚、丧假

第二十七条  请假要求与请假类型

(一)请假要求:教职工请婚、丧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类型

1.婚假;

2.丧假。

第二十八条  请假程序与批准程序

(一)请假程序

凡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填写请假单。

1.个人提出请假申请;

2.将请假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

3.按学校请假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报人事处备案。

(二)批准程序:本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经校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请假期间待遇与相关规定

(一)请假期间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内,视作工作时间,婚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途中车船费用自理。

(二)请假期间相关规定

1.教职工需要请婚、丧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续假手续者,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婚假(婚假最好安排在公休假或寒暑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外给往返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特殊情况需要在婚假之外继续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4.丧假: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3天,工资照发。超过3天按事假处理。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外给往返路程假。

第三十条  续假与销假

(一)续假要求:教职工假期满后,原则上不予续假。如需续假的,需提供相应请假材料,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间作事假处理。

(二)销假要求:教职工假期满后,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请假材料,并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所在部门必须在三天之内将详细情况报告人事处。工伤期间的待遇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教职工工作过错造成的,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九章  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旷工类别界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

(三)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四)经教育、协调仍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或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

(五)请假理由经查明为编造情况,欺骗学校者;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七)因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交通条例被拘留或其他处理而缺勤者;

(八)因私人纠纷殴打致伤而缺勤者。

(九)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视为旷工,每空堂1节按旷工半天处理;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每旷会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十)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计旷工半天。

第三十三条  旷工处理

(一)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四分之一。

(二)旷工1-2天扣发当月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三)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常规奖励性绩效工资,且每超过一天扣发相应天数的日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请假可以在钉钉平台中发起申请,根据请假天数,按照文件中明确的请假要求、请假程序与批准权限,提交附件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提请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产假须在生产7天内完成请假手续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安排一名专人具体负责考勤日常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考勤人员要尽职尽责,严禁弄虚作假,违纪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月2日之前须将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对本部门离岗人员隐瞒不报,学校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工伤假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假(星期六、日)和法定假日;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十八条  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均只能一次休完,超过部分的请假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九条  接请假电话或受托带信的本校教职工应及时请示领导,无权擅自准假。如领导不在,应问清请假原因、请假期限、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否则按工作责任事故或差错处理,按规定扣发个人工作津贴。

第四十条  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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